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,保证项目质量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结合学校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第三条 学校及附属企业、东亚技职校进行的工程、货物、服务采购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招标
第四条 招标方式
序号 |
预算金额 (万元) |
招标方式 |
执行条件(满足一条即可) |
相同 |
不同 |
1 |
≤0.5 |
自行采购 |
--- |
2 |
0.5<预算<5 |
询价采购 |
部门自行 |
1.商家:≥3家 2.人员:≥3人 |
--- |
联合组织 |
1.公开招标无法满足项目使用时间; 2.经请购部门申请,资产处审核后执行。 |
3 |
预算≥5 或单价≥1 |
公开招标 |
公开竞价 |
企业不少于3家且形成有效竞争。 |
竞争谈判 |
1.在规定时间内仅2家有效供应商且形成有效竞争; 2.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,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及要求或者不能计算出预算价格的。 3.履行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请购单位紧急需要的。 |
单独议价 |
因招标项目特殊性或公开招标、竞争性谈判流标以及使用时间紧急的,由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批准。 |
4 |
特殊情况 |
单一来源采购 |
1.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; 2.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。 |
追加采购 |
订立合同6个月内;市场价格上下浮动不超10%(请购部门论证);追加总金额不超过项目订立合同总额的50%(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)。 |
第五条 自完整递交请购材料之日起,至少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标。其中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;提交不足20个工作日的项目,需院长签批。
第六条 招标职责
(一)招标办公室职责
1.负责制定招标制度、采购计划。
2.负责审核立项申请、提出招标方式。
3.负责实施招标项目。
4.负责归档招标资料。
5.负责建设、维护供应商档案和评标专家库。
6.负责其他招投标工作有关事宜。
(二)请购单位职责
1.负责提交立项、请购材料。
2.负责组织现场踏勘。
3.负责澄清投标人疑问。
4.负责组织实地考察。
5.负责签订合同(联合招标项目由所占份额比例大的单位负责)。
6.负责项目的实施、验收、付款等相关手续。
第七条 发标
(一)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
招标办在接到立项材料的5日内,完成招标公告及文件的发出。
(二)澄清或修改
1.请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,应当在投标截止前5个工作日进行澄清或修改。
2.特殊情况不满5个工作日的,报请院长审批。
3.开标现场不可对技术参数进行修改。
第八条 投标
(一)投标人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、法规,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响应投标。
(二)按国家法律规定不超预算总额2%的额定执行,且不低于1000元。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具有投标资格。
第九条 开标
(一)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,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从学校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评委会成员;招标办负责监督组人员选取,将招标文件传送评委会全体成员。评委会组成如下表:
序号 |
预算金额 (货物、服务) |
预算金额 (工程) |
评标组 |
监督组 |
评标委员会 主任 |
评委成员会 成员 (最低) |
总人数 (最低) |
民管委 |
监察室 |
1 |
预算≤50万 |
部门负责人 |
2人 |
3人 |
0人 |
1人 |
2 |
50万<预算≤100万 |
50万<预算≤200万 |
请购部门 主管校级领导 |
3 |
预算>100万 |
预算>200万 |
院长 |
4人 |
5人 |
1人 |
注:联合招标项目,由所占份额比例大的请购单位业务院级领导担当评委会主任。 |
(二)立项后无法公开招标的特殊项目,招标办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,上报评标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执行。
(三)投标单位仅1家或无企业投标的,应重新组织招标。特殊情况无法重新招标的项目,具体方案如下:
1.预算≤50万的项目:由评委会主任决定采购方式;
2.预算>50万的项目:由院长决定采购方式;
同一招标项目中划分不同标段时也适用。
(四)2家投标单位投标,在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前提下,由评委会主任签批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。
第十条 评标
序号 |
评标方法 |
适用条件 |
1 |
最低价评标法 |
招标项目具备通用的技术参数及性能标准,一般适用于货物类项目,比如电脑、打印机等。 |
2 |
综合评标法 |
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,满足使用性等作为主要参考,一般适用于货物类,比如教学设备、办公桌椅等。 |
3 |
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|
招标项目的评审,涉及较多的变量和考虑因素,一般适用于工程项目,在充分考虑施工方案、材料质量等的基础上,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人。 |
第十一条 中标
满足、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,符合评标方法。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。
第十二条 弃标
因中标人弃标,评标委员会可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,但其报价不得超出标底。如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学校明显不利的,可重新招标。
第十三条 合同签署
请购单位与中标人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签署手续。
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
一般项目由请购单位根据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招标采购资产验收管理办法》组织实施验收;工程、货物或服务项目1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由评标委员会组织人员验收。
第十五条 项目取消
因特殊原因不再采购,请购部门在开标前或开标后至少3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说明。
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
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纪律规定
(一)评标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招标会的,可指定委托人并在招标办备案。无合适人选时应推迟。
(二)评委不能参加招标会的,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主任请假。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及时更换他人。
(三)监督组成员按排序参加招标项目,不能出席时,自行解决。
第十七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,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处理建议上报院长。
第四章 罚则
第十八条 请购单位违反规定的,按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惩条例》给予处理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(一)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。
(二)对潜在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、歧视待遇、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。
(三)向投标人透露标底、投标人名称、数量、投标价格、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,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。
(四)在评标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,自行确定中标人的。
(五)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按中标约定订立合同、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提出附加条件的。
(六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第十九条 投标人违反规定的,扣除投标保证金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(一)相互串通投标或与请购单位串通投标的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、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、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。
(二)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。
(三)扰乱开标会现场合法秩序的。
(四)不签署中标通知书的。
(五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第二十条 中标人违反规定的,扣除履约保证金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(一)不与学校订立合同的。
(二)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。
(三)因货物或样品不合格,拒绝整改而弃标的。
(四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违反规定的,按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惩条例》给予处理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(一)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。
(二)擅离职守、迟到或随意接打电话等违反招标纪律的。
(三)不按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。
(四)私下接触投标人、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。
(五)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、提出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。
(六)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。
(七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监督组人员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按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惩条例》给予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罚则,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其主管校级领导决定,重大处罚由学校院务工作委员会决定。
第五章 附则
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,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