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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招标(采购)管理办法(修订)

2019-08-17 16:53:39   审核人:

 

第一章   总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学校招投标活动,保证项目质量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结合学校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采购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第三条  学校及附属企业、东亚技职校进行的工程、货物、服务采购均适用本办法。

第二章   招标

第四条 招标方式

序号

预算金额

(万元)

招标方式

执行条件(满足一条即可)

相同

不同

1

≤0.5

自行采购

---

2

0.5<预算<5

询价采购

部门自行

1.商家:≥3家

2.人员:≥3人

---

联合组织

1.公开招标无法满足项目使用时间;

2.经请购部门申请,资产处审核后执行。

3

预算≥5

或单价≥1

公开招标

公开竞价

企业不少于3家且形成有效竞争

竞争谈判

1.在规定时间内仅2家有效供应商且形成有效竞争;

2.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,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及要求或者不能计算出预算价格的。

3.履行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请购单位紧急需要的

单独议价

因招标项目特殊性或公开招标、竞争性谈判流标以及使用时间紧急的,由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批准。

4

特殊情况

单一来源采购

1.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;

2.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。

追加采购

订立合同6个月内;市场价格上下浮动不超10%(请购部门论证);追加总金额不超过项目订立合同总额的50%(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)。

第五条  自完整递交请购材料之日起,至少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标。其中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;提交不足20个工作日的项目,需院长签批

第六条  招标职责

(一)招标办公室职责

1.负责制定招标制度、采购计划。

2.负责审核立项申请、提出招标方式。

3.负责实施招标项目。

4.负责归档招标资料。

5.负责建设、维护供应商档案和评标专家库

6.负责其他招投标工作有关事宜。

(二)请购单位职责

1.负责提交立项、请购材料。

2.负责组织现场踏勘。

3.负责澄清投标人疑问。

4.负责组织实地考察。

5.负责签订合同(联合招标项目由所占份额比例大的单位负责)。

6.负责项目的实施、验收、付款等相关手续。

第七条  发标

(一)招标公告及文件发布

招标办在接到立项材料的5日内,完成招标公告及文件的发出。

(二)澄清或修改

1.请购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,应当在投标截止前5个工作日进行澄清或修改。

2.特殊情况不满5个工作日的,报请院长审批。

3.开标现场不可对技术参数进行修改。

第八条  投标

(一)投标人符合国家招投标法律、法规,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响应投标。

(二)按国家法律规定不超预算总额2%的额定执行,且不低于1000元。不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具有投标资格。

第九条  开标

(一)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,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从学校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评委会成员;招标办负责监督组人员选取,将招标文件传送评委会全体成员。评委会组成如下表:

序号

预算金额

(货物、服务)

预算金额

工程

评标组

监督组

评标委员会

主任

 

评委成员会

成员

(最低)

总人数

(最低)

 

民管委

监察室

1

预算≤50

部门负责人

2人

3人

0人

1人

2

50万<预算≤100万

50万<预算≤200万

请购部门

主管校级领导

3

预算>100万

预算>200万

院长

4人

5人

1人

注:联合招标项目,由所占份额比例大的请购单位业务院级领导担当评委会主任。

(二)立项后无法公开招标的特殊项目,招标办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,上报评标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执行。

(三)投标单位仅1家或无企业投标的,应重新组织招标。特殊情况无法重新招标的项目,具体方案如下:

1.预算≤50万项目:由评委会主任决定采购方式;

2.预算>50万的项目:由院长决定采购方式;

同一招标项目中划分不同标段时也适用。

(四)2家投标单位投标,在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前提下,由评委会主任签批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。

第十条  评标

序号

评标方法

适用条件

1

最低价评标法

招标项目具备通用的技术参数及性能标准,一般适用于货物类项目,比如电脑、打印机等。

2

综合评标法

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,满足使用性等作为主要参考,一般适用于货物类,比如教学设备、办公桌椅等。

3

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

招标项目的评审,涉及较多的变量和考虑因素,一般适用于工程项目,在充分考虑施工方案、材料质量等的基础上,选择价格最低的投标人。

第十一条  中标

满足、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,符合评标方法。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。

第十二条  弃标

因中标人弃标,评标委员会可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,但其报价不得超出标底。如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学校明显不利的,可重新招标。

第十三条  合同签署

请购单位与中标人按学校规定履行合同签署手续。

第十四条  项目验收

一般项目由请购单位根据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招标采购资产验收管理办法》组织实施验收;工程、货物或服务项目100万以上的重大项目由评标委员会组织人员验收。

第十五条  项目取消

因特殊原因不再采购,请购部门在开标前或开标后至少3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说明

第三章  纪律与监督  

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纪律规定

(一)评标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招标会的,可指定委托人并在招标办备案。无合适人选时应推迟。

(二)评委不能参加招标会的,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主任请假。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及时更换他人。

(三)监督组成员按排序参加招标项目,不能出席时,自行解决。

第十七条  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争议,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处理建议上报院长。

  第四章  罚则

第十八条 请购单位违反规定的,按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惩条例》给予处理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
(一)将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。

(二)对潜在投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、歧视待遇、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

(三)向投标人透露标底、投标人名称、数量、投标价格、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,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。

(四)在评标委员会未作出决定前,自行确定中标人的。

(五)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按中标约定订立合同、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或提出附加条件的

(六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
第十九条  投标人违反规定的,扣除投标保证金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
(一)相互串通投标或与请购单位串通投标的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、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、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。

(二)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。

(三)扰乱开标会现场合法秩序的。

(四)不签署中标通知书的。

(五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
第二十条  中标人违反规定的,扣除履约保证金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
(一)不与学校订立合同的。

(二)将中标项目整体或肢解后转让给他人的。

(三)因货物或样品不合格,拒绝整改而弃标的。

(四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
第二十一条  评标委员会违反规定的,按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惩条例》给予处理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具体如下:

(一)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。

(二)擅离职守、迟到或随意接打电话等违反招标纪律的。

(三)不按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。

(四)私下接触投标人、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的。

(五)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、提出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。

(六)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。

(七)其他违法行为的。

第二十二条  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监督组人员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按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惩条例》给予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查处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章规定的罚则,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其主管校级领导决定,重大处罚由学校院务工作委员会决定

第五章  附则

   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,自2020年6月15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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